【聚焦】事关小区装修文明与安全!7月1日起施行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以及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以及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为小区业主提供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日常服务。
家庭装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破坏承重结构、施工消防安全、拆旧垃圾堆物、施工人员进出等影响到小区其他业主居住安全和舒适的问题,装修人(业主或使用人,含装饰装修单位)在承担装修主体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负有对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因此,装修人应履行装修前主动告知义务,将包含装修施工图等内容的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查阅装修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若发现施工方案中有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应要求装修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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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使用人)与受托装修企业作为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包括装修禁止性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或代收费用(装修垃圾短驳费、装修管理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业主应当在装修前通过签订协议了解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未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小区《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进入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小区《规约》的相关约定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如果《规约》中未约定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的,不得擅自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有偿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短驳至装修垃圾投放点),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此服务。
一是声响不扰民。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小区《规约》约定严于以上时间,从约定。
二是环境要整洁。装修人要及时进行打扫或清理因装修产生的扬尘和垃圾,减少对邻里进出产生的影响。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包括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挖地坪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
破坏房屋外貌,如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的外墙上开门、窗的;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未办理审批手续,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的,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的;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若是发现邻居有以上违规装修情形的,可以及时向装修业主或小区业委会、城管执法部门反映,也可以联系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收到居民反映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约装修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