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为朱一心:执行案件中动产处置的实践与经验 微课程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自2020年起,上海一中院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等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100期。2023年,“金色天平微课程”获评“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微课程讲稿公开出版。2024年,《微课程》专栏全新升级,敬请关注。  大家好,欢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课程,我是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力。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奉贤区人民法院叶伟为院长,欢迎叶院长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自2020年起,上海一中院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等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100期。2023年,“金色天平微课程”获评“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微课程讲稿公开出版。2024年,《微课程》专栏全新升级,敬请关注。

  大家好,欢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课程,我是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力。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奉贤区人民法院叶伟为院长,欢迎叶院长。

  执行案件的办理往往围绕着对各种类型财产的司法处置,常见的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股票等,今天我们要探讨的主题是执行案件中动产司法处置的实践与经验。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执行中常见的动产类型包括机动车、机械设备、金银珠宝、古玩字画、名贵烟酒以及消费奢侈品等,品类相当繁多。想问一下朱局,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您觉得动产的司法处置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我觉得动产司法处置的特点之一就是权属争议比较多,这和动产的属性是有关的。不动产往往都有权利登记机关,权属的查明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动产,除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之外,一般动产并不具有“登记”这种权属公示方式,导致在法院司法处置的过程当中,经常有案外人对法院要处置的动产提出权属异议,认为这个动产是属于自己的,是自己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或者是寄存在被执行人处,客观上这些权属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司法处置的效率。叶院长,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在实践中确实如此,这给动产的处置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查明动产的权属是进入动产处置的前置程序,但在执行中对动产权属判断,首先只能采取占有推定的原则,例如工厂作为被执行人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均可视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但如果案外人提出机器设备是被执行人融资租赁的,不归被执行人所有,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程序救济来明确权属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明权属是我们启动司法处置程序的第一步。那么在明确了这个动产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之后,我们是不是就要开始查封了?

  对的,动产司法处置的第二步就是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有较大的区别,对于不动产,法官只要到登记机关进行权利查封就可以了,但是动产我们往往都是要到现场实施查封,法院要制作查封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或者是保管人,还要对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在动产上还要加贴封条、执行公告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的方式。我们在登记造册的时候还要注意内容要完整,用语要简洁明了,对物品特征的把握要准确。同时还要注意,我们一般对材质和品牌不要轻易去做认定,比如说,我们在查封现场发现一块女士手表,我们可以登记为女士金色圆盘手表一只,成色旧,品牌显示为劳力士,但是我们不要直接去写劳力士女士金表一只,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朱局说的这一点我非常有感触,有一次现场查封,我登记一个查封物的时候,我写了80厘米象牙雕刻成品一件,法官看到后就及时提醒我说,应该写成80厘米象牙“状”雕刻成品一件。后来鉴定下来,果然只是一个工艺品,不是真正的象牙,这仅仅一个“状”字,也让刚刚接触执行的我,感受到了执行法官办案的认真与严谨。想问一下朱局,在完成了财产的查封之后,这些动产我们是不是都要带回法院?

  实际上法院并不具备对所有的动产都进行保管的条件,客观上也不需要所有的动产都由法院来保管。从财产的类型上分,我觉得大致有三个保管的方法。

  第一,对于数量比较少、体积比较小的动产,比如说珠宝首饰、手表、金条、小型的工艺品等,法院可以直接保管,也就是扣押。

  第二,对于体积比较大、数量比较多的动产,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之后,可以交由他人保管,比如说已经停止经营的被执行公司名下的办公用品,我们在采取查封措施之后,可以把它保管在经营场地,并且协调物业公司对这些动产进行控制和保管。

  第三,如果继续使用这些动产对动产的价值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或者说动产的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继续使用这个动产也有利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我们也可以交给被执行人保管并且允许他继续使用。

  听起来动产的查封还是比较复杂的,叶院长,您觉得在这个环节上,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我觉得执行查封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限制权属转移和设立权利负担,在执行中要尽量寻求依法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被查封的财产能够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的利益。

  叶院长说的特别有道理。比如说对一些非常大型的机械设备,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我们也是一般主张法官要采取“活封”的方式来处置。

  是的,因为对于工厂中大型的机器设备,一旦将其拆卸并转移,一方面会产生高额的拆装费用和保管费用,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工厂的运转陷入瘫痪,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这样对于申请人实现债权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都是不利的,所以可以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一方面允许查封期间工厂继续使用机器设备生产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损毁法院已查封的机器设备,否则将承担罚款和拘留等法律后果。

  叶院长刚才说的这个执行原则,我特别赞同,法院通过这种“活封”“活扣”的方式帮助被执行人“造血回血”,提高他的债务履行能力,也促成案件的实质性化解,这是善意执行、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需要在执行过程当中积极践行的一条重要原则。

  听了两位领导的讲解,更觉得执行是一门衡平的艺术,我们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价值判断,不能机械地执法。按照执行的基本流程,我们在完成了财产的查封后,下一步就是要确定财产的处置参考价。像不动产、股票这种市场价格比较透明的,确定处置参考价比较容易。对于动产,种类比较繁多,确定处置参考价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朱局,想问关于这一点,您有什么经验能跟大家分享一下吗?

  关于处置参考价的问题,我先来谈谈自己的看法。确定处置参考价是后续进行拍卖、变卖的重要基础,但是动产和其他的财产类型相比,有一部分动产在确定处置参考价之前还有个特别的程序,那就是鉴定。

  一颗一样大小的钻石,天然钻石是一个价格,人工钻石又是另外一个价格。对于名牌的手表、首饰、奢侈品箱包、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其实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也就是它们的真伪直接决定了处置参考价的高低。为了实现财产的真实价值,并且避免司法拍卖卖假货情况的发生,对这些动产,我们在确定处置参考价之前,一般都要进行鉴定。

  叶院长客气了。这也是一中院执行局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逐步摸索出来的一些鉴定的路径,在这里可以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对于名牌手表首饰、奢侈品箱包,是直接可以跟他们的品牌代理商对接,向他们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函,由他们无偿地提供鉴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

  对于钻石、玛瑙、玉石这些珠宝类的动产,可以委托上海宝石测试鉴定中心或者是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有偿的鉴定服务,他们可以向法院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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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茅台、五粮液、剑南春这些白酒类的动产,可以联系厂商,厂商一般会派打假员上门进行无偿的鉴定服务,并且向法院出具鉴定结论。有了鉴定结论之后,法院可以再委托第三方对这些动产进行处置参考价的评估,我们大概是这么做的。

  在动产执行中,其实古玩字画类动产的鉴定也是一个难点,这部分动产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这确实是实践当中一个非常难的点,我们现在比较倾向于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和备案的鉴定人员来做鉴定服务,如果案件有特别的需要,我个人觉得可以委托两家以上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听起来我们执行法官不仅要会办案,还要会“识货”。叶院长,您觉得除了刚才朱局所分享的经验外,在这个环节上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对于这些特殊动产的鉴定,应该说一中院动了很多脑筋,找到了相对比较完善的鉴定途径,我想补充一点,有关于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我记得最高院规定了四种方式分别是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

  是的,感觉局里的其他“老法师”,都采取委托评估方式比较多,其他三种方式我也接触的比较少。

  是的,因为实践中在确定处置参考价上,采取委托评估确实比较普遍,但在四种方式的选用上,法院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优先适用当事人议价这种方式,但也要注意限定合理的期间,不能久议无果,拖延执行程序。对于议价不成的,可以采用定向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的方式,最后才是摇号选举评估机构来进行司法评估。

  我们在执行办案中,应向双方当事人充分地释明议价、询价的优点,一来可以节省时间,二来也能为当事人节省不少的费用,可以更加及时高效地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是的,叶院长说得对。实际上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法官都还是比较倾向于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处置参考价,对议价和询价用得比较少,但实际上这两种方式还是非常高效便捷的,前段时间我们的法官跟我说,对于不动产,只要在询价系统输入地址、楼层、面积、几室几厅,只要一天的时间,网络询价系统就可以出具报告,非常高效便捷。

  两位领导在确定处置参考价环节给我们分享了不少实打实的干货,后续我也要在执行办案中利用起来。按照这个执行的基本流程,下一步,就是要进入拍卖、变卖环节了,朱局,想问一下,在这个环节上有什么经验能跟大家分享一下吗?

  拍卖和变卖是财产处置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动产和不动产所适用的规则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一部分动产,拍卖成交率相对比较低,这个也是跟动产的性质是有关的,比如说机械设备,它潜在的买受人就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受众面确实是比较狭窄的。

  第一个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比如说法院进行批量动产处置或者开设动产拍卖专场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加大宣传的力度,来吸引更多的买受人参加竞买,同时我们也可以发动申请人、拍辅机构去寻找潜在的买受人参加法院的竞拍,这样客观上也提高了法院拍卖的受众面。

  第二个是可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在拍卖公告当中除了公告起拍价格、拍卖时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关键基础信息之外,还尽可能的对动产实际的情况进行披露,比如说可以采用视频、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即将要拍卖的动产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如果这个动产是有鉴定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鉴定报告附在后面,以吸引潜在的竞买人。

  是的,朱局讲得有道理。但是在动产拍卖成交率比较低的情况下,还有一些竞买人会悔拍,给执行造成了比较大的阻碍。叶院长,聊到这,我想到了之前看到的一个关于司法拍卖的新闻,法院拍卖一个被执行人收藏的游戏卡牌,起拍价设定为80元,最后被恶意抬价到了8,700万元,对于司法拍卖中的悔拍问题,您怎么看?

  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是一个严肃的司法行为,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需要详细地了解相关的规则,切忌盲目地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在司法拍卖中悔拍的买受人,除了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要承担下次拍卖与本次拍卖的差价,保证金不能覆盖差价的,原买受人应当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对于有证据证明构成恶意竞拍妨碍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过程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买受人、竞拍人应当要特别慎重地对待,防止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实践当中,每年悔拍的买受人还是不少的,所以要特别提醒他们。

  那按照正常的流程,法拍成交后,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并将拍品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法拍就算顺利完成了。但是实践中,刚才我们也聊到,动产的拍卖成交率比较低,对于那些经过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一次网络司法变卖均流拍的动产,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叶院长。

  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动产经拍卖、变卖均未处置成功的,可以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果他们申请或者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或者变卖所定的这个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那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管理的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也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来清偿债务。

  刚才叶院长概括了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流拍后的处理方法,但是在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这些案件中没有申请执行人,财产变价之后,要么是上缴国库,要么是退赔被害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财产刑执行拍卖没有次数的限制,在客观上这方面的处置效率相对比较低一点。

  是的,我记得我参与的一个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处理一批办公的桌椅,线次,历时一年才得以成交,时间长不说,价格还非常的低。

  是的,王力说的这个情况,实际上在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去年根据这种情况,探索开展了无保留价拍卖的方式,对评估价是1万元以下的动产或者是经过拍卖两次流拍的小额动产,按照评估价的20%作为起拍价,在网络上进行拍卖。我们去年618开设了一个拍卖专场,最后的成交率达到了96%,溢价率也超过了200%,效果是相当不错的。

  我非常支持和赞同一中院在小额动产处置上先试先行的态度和做法,尽管目前尚无无保留价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尝试对低价值动产的高效处理方式,而且在《强制执行法》的草案中,也出现了拍卖动产价值较低的不设保留价的表述,这也体现了一定的立法倾向。

  感谢叶院长的分享。今天我们就动产司法处置中权属查明、查封扣押、确定处置参考价、拍卖变卖、流拍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梳理与阐释,还就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无保留价拍卖问题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想必大家对动产司法处置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与认识。感谢叶院长、朱局长今天精彩的分享,也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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