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小课堂丨以案释法
2004 年 10 月,某旅行社接待了 JBW-9710 的香港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 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加收少量餐费
2004 年 10 月,某旅行社接待了 JBW-9710 的香港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
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存在欺诈。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本案中,谢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谢某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政部门应对导游以及旅行社处以责令导游人员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予以警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元旦期间,李某驾车携妻儿到某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游玩。在游玩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发现景区后院拐角处有一小门,这个小门与旁边一座宋代砖木结构的佛像供奉塔相接。该塔由于年代久远,濒临坍塌,正在修缮中,李某和妻子决定开车从小门进入。
李某在管理员一再劝阻下依然驾车从小门进入景点。在通过门洞时由于门洞过窄,李某的车辆将支撑宋代古塔的一根圆木刮倒,导致古塔的一角坍塌,李某被及时赶到的管理人员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古塔一角完全坍塌,属于严重毁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李某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内违反规定驾车,全然不顾该单位院内建筑密集、游人众多的事实,主观上对在院内驾车可能伤及游人和院内珍贵文物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李某在驾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在未查明情况下盲目通过景点小门,导致国家珍贵文物被严重毁坏。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文物安全,依法应当追究李某过失毁坏文物罪。
过失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犯罪,是指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大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014 年 2 月 8 日,某网视频转载某卫视“三亚导游门”报道,反映游客郑先生一行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某省旅游期间,导游以不参加自费项目就不发房卡为由,让游客在酒店大堂滞留 2 小时。
本案例经调查,游客滞留酒店大堂 2 小时的情况属实,自费项目包含在行程确认件中,且有消费价格提示,但导游违背游客意愿强追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是违规的。据此,某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该国际旅行社限期整改,并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导游给予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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