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属于典型的动产,因此在汽车买卖关系中卖方将汽车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属于典型的动产,因此在汽车买卖关系中卖方将汽车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在律所高级合伙人团队,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经济纠纷案件,参与了多起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及执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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