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案例 我所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处理不动产纠纷一案

 2XXX年贵阳某设计院在贵阳市北新区进行项目建设,拆除原告承租的北新区路某号附某号住房,并将本市汪家湾路某栋某单元某楼附某号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但因原告帮助女儿照看小孩,长期居住在女儿家,该房安置后则交原告丈夫吴某居住照看。吴某居住照看房屋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2XXX年12月7日吴某因病死亡,原告去收房的时候发现被告居住在房屋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被告拒绝,2XXX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2XXX年贵阳某设计院在贵阳市北新区进行项目建设,拆除原告承租的北新区路某号附某号住房,并将本市汪家湾路某栋某单元某楼附某号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但因原告帮助女儿照看小孩,长期居住在女儿家,该房安置后则交原告丈夫吴某居住照看。吴某居住照看房屋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2XXX年12月7日吴某因病死亡,原告去收房的时候发现被告居住在房屋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被告拒绝,2XXX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后因特殊原因原告申请撤诉。2XXX年5月,原告按照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了该租住公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房屋,被告仍强行占据至今。

  原告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举证和答辩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贵阳市云岩区汪家湾路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贵阳市云岩区汪家湾路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房屋返还杜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凯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