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刊发高青县法院典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2021年3月16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孙某某将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一处房屋转让给被告王某某,并约定如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某住所地为张店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孙某某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高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该案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高青县人民法院是否可适用不动产纠

  2021年3月16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孙某某将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一处房屋转让给被告王某某,并约定如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某住所地为张店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孙某某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高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该案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高青县人民法院是否可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予以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产,属于不动产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从该法律条文看,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而言,房屋买卖行为本身仅仅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由此产生的纠纷既有债权纠纷亦有物权纠纷,不可一概而论。因此,在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时,应首先对请求权进行分析,严格区分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如果诉讼请求属于主张房款等违约责任的情形,与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等并无关联,应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如果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多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守约方起诉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类纠纷往往属于债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列举形式确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此,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例外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原标题:《山东法制报刊发高青县法院典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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