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权属关系

 申请人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涉案不动产权属关系后,再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尚华,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188号。  再审申请人许尚华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涉案不动产权属关系后,再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尚华,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188号。

  再审申请人许尚华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9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尚华申请再审称:其是许尚紊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恢复许尚紊的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申请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属应无争议。本案中,原权利人许尚紊已去世,申请人以自己为法定继承人为由申请恢复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案外人肖印霞以其与许尚紊签订有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应由肖印霞继承许尚紊所有房屋为由,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恢复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许尚华在本案二审时称其与肖印霞签订了肖印霞放弃继承许尚紊所有房屋,索取对许尚紊进行扶养费用的协议。故本案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不清,申请人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涉案不动产权属关系后,再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许尚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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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再审申请人许尚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