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简易计税的9种情形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是否可以移动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地及其定着物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是否可以移动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地及其定着物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九种情况时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属于以下情形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之前取得(含购进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即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之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范围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则以纳入试点的时点为分界点。

  3、其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只能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