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4-10-17 17:56:33

  坚决向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亮剑”,这是多年来云南省安宁市检察院坚守的一项重要使命。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该院加强衔接配合,强化内外监督,重拳打击,努力拓展新常态下的环境资源检察工作。

  依照昆明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安宁市检察院负责办理禄劝、富民、晋宁、安宁4县市的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因此,该院多年来受理了大量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

  “被告人全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发生以后,我们这里再没人敢盗伐林木了,现在我们的集体林地很安全!”几天前,安宁市检察院干警罗正力在对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回访中,安宁市八街街道磨南德村委会监委会主任施加和说道。

  据悉,案件起源于2013年12月群众向安宁市森林公安局的举报,举报称在南德村委会后山等村庄,连续多次发生盗伐秃杉树事件。由于案情涉及到3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地域广,侦破难度大,共历时两年。据了解,这一团伙共在安宁、晋宁、玉溪等地交界处盗伐59株秃杉树,树龄在四五十年以上、直径近50厘米,涉案价值25万余元。

  案件移交到安宁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罗正力反复研究案情,翻阅卷宗,去年5月26日,终于依法将30名系列盗伐林木案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犯罪,维护了一方林地安全。”回访中施加和表示。

  虽然通过个案办理有力打击了犯罪,但在办案中该院环境资源科干警发现了新问题:由于多数案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不太严重,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被适用了缓刑,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不太理想。

  “例如针对农民破坏自家林地改为农用地的,由于改种土地的面积不大,对土地的毁坏程度也不严重,所以都被适用了缓刑,判刑之后很多人又在原来破坏的基础上继续种植,仅这样的案例我们每年都要办理很多起。”安宁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黄杰告诉记者。

  针对此类案件,该院创新机制,尝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自愿清除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恢复原有植被的,检察机关将给予其不超过5个月办案期限的时限,当事人在此期间进行植被的恢复处理。待实地查看达到要求后,可以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事实上,安宁市检察院在探索实施绿色处罚,促进生态恢复方面,早已走在了前列。几年前,该院与安宁市法院、市林业局等部8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实行违法行为人补种树苗的“绿色处罚”机制。这一机制出台后,迅速在禄劝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了全国首个违法犯罪行为人植树造林警示教育基地;2013年,又在安宁市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了第二个生态修复公益林。每年,该院都以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挽回生态修复费用,用于环境公益林建设。

  “每次移交给安宁市检察院的案件,都能够做到快捕快诉,而且案件办理质量高。”公安机关干警告诉记者,“公益林建设至今都在持续发挥作用,让破坏林木的行为人,以砍伐林木数量的10倍进行异地植树,管护期3年,成活率大于90%,树苗的规格及种植要求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当事人来说,补种公益林使得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更加有效的结合。”

  安宁海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是安宁工业园区2008年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该公司名为安宁鸿昊废旧电瓶处理厂,2013年,李忠将该公司收购后更名。2014年5月,云南省环保厅以海彤公司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要求,将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安宁市环保局随即就通知海彤公司停止生产。

  但在许可证被注销后近一年时间,安宁市环保局发现,该公司仍然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废旧电瓶,在对该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9万余元的处理后,该公司再次组织工人进行废旧电瓶炼铅生产,2015年10月23日,环保部门现场查获熔炼好的粗铅2.49吨和正在熔炉中熔炼的原料4.44吨。经判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

  面对这样的反复违规行为,安宁市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沙琼说,在得知消息后的第一时间内,该院干警就与环保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多次到现场查看,提前介入案件,并咨询研究了许多环保专业知识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经过安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办案我们发现,只有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够真正从根源上减少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发生。”黄杰说。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经过多年的宣传,大多数人都能够认知,但数量庞大、品种繁多的二级保护动物却面临着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多起捕售卖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例,在此期间我们注意到,很多人对这类动物都没有保护意识,尤其是它们被捕后拿到花鸟市场,一旦购买就能构罪,购买者甚至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黄杰向记者介绍。

  为了能够更好地以案释法,安宁市检察院联合安宁市法院,到案发地搭建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审理,并提前制作好宣传册现场发放给群众,同时与村委会协商,将宣传册发放到每一户村民家中。

  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例,只是安宁市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惩治打击与预防警示相结合的一个缩影。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同时,该院组织发案地的干部、群众和相关执法工作人员旁听失火毁坏林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庭审多次,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旁听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安宁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余志明介绍道,为增强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该院结合检察职能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助力安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云南省生态文明城市。

  “一方面,我们依托‘内阵地’进行固定宣传。”余志明说,环境资源检察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等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利用与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机会,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使他们及时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同时利用庭审进行说理教育,在公诉意见书中既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法理的阐述,又有对犯罪根源的分析和法治宣传,充分借助庭审传递法律知识和守法理念。“另一方面,我们坚持‘走出去’开展集中宣传。”余志明接着说,今年6月5日,在第45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安宁市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在安宁百花公园门口开展了“六·五”环境日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发放《开展环境资源检察,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册,详细介绍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典型案例等。“我们还搭建‘微平台’实行动态宣传。”余志明介绍道,借助“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平台制作环保专题栏目,对防火、保护森林资源进行宣传,并宣传森林防火警示标语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扩大环境保护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获得改革试点权,该方案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试点时间为两年。

  早在2014年办理黄某等13名被告人盗伐林木一案中,安宁市检察院就首次在指控盗伐林木犯罪的同时,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与原告当庭达成协议,自愿承担植被修复费用2.6万余元。

  也就是在当时,该院研究制定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基本原则、案件来源、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和起诉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邀请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云南省环保厅、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等单位的8名专家学者,在该院召开了论证会,使该制度更规范完善和具可操作性,为该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夯实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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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两年时间过去了,安宁市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的脚步并没有停止。“能够顺利办理这一类案件,要得益于我们开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杨士荣介绍,3月15日,安宁市检察院牵头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通报了近年来“两法衔接”工作中诸如信息渠道不畅、证据不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未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

  通过会议,与会各部门就当前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达成共识,并由安宁市检察院牵头在安宁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了“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据悉,这是该省成立的首个“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

  据该院分管此项工作的副检察长余志明介绍,针对目前公益诉讼社会了解程度低的实际情况,该院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的参与度;针对当前公益诉讼人才队伍薄弱的问题,该院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上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庭审观摩会,提升办案能力;针对当前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困难的情况,该院要求民行、反贪、反渎部门联动,对近3年来已经办理的案件再次全面审查,获取有效监督信息。

  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余志明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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