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5 19:08:59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好新海南,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大研讨、大行动”活动部署,按照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严朝君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细的工作、更优的服务、更满意的结果“五更”标准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和《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三亚市旅游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加强旅业诚信机制建设,优化旅业信用环境,建立健全旅业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世界级滨海旅游城市”健康发展。

  以优化旅业发展为目标,根据旅游信用信息归集、处理、发布、运用和服务需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旅游诚信监管系统,实现旅业征信、管信、立信、评信、用信全流程闭合,强化信用监管手段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氛围,为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提供新的范例。

  成立三亚市旅游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牵头单位为市旅游委、市信用办,成员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数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旅游协会。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业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各部门全面梳理现有对涉旅企业、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统称旅游管理对象)的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为依据,增加信用管理条款,分类确定行政奖励、评比表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列入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等情形,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全面建立和完善旅业管理对象的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数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市信用办在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三亚旅游诚信监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归集旅游管理对象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市涉旅相关部门将旅游管理对象在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基本资料、资质认定、资格等级、奖励评比、行政监管、司法裁决、失信投诉、不文明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上报至系统,加快旅游资源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整合,动态记录旅游管理对象的信用状况,为旅业监管部门在准入、管理、检查、监督中提供依据。

  按照“宽进严管”原则,结合旅游诚信商家体系建设提升计划,在旅游管理对象进入行业参与旅游服务时,由旅业协会牵头提供守信承诺书模板,要求管理对象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书将在旅游诚信商家体系和“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公开展示并提供查询,实施旅业全部管理对象守信承诺制度。促进旅游管理对象以守信承诺制度进行自我约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市旅游协会配合,联合旅行社协会、海鲜排档协会、婚庆协会、潜水协会等协会组织实施。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存量旅游管理对象的守信承诺书的签订,新旅游管理对象在进入时签订。

  根据旅业信用管理制度对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制定旅游管理对象行为清单(即“红黑名单”),同时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即联合奖惩措施)。以“两个清单”的实施,对旅游管理对象守信行为、失信行为实行分类管理,把旅游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引向规范化、制度化。

  以三亚旅游诚信监管系统为枢纽,以政务信息化和智慧旅游工程建设为支撑,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健全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实现三亚旅游信用监管系统与各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涉旅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开展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为解决旅游管理对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问题,有效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以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监管信用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信息为依据,建立旅游管理对象信用积分指标和评价方法,建成在线信用积分体系,动态计算旅游管理对象信用积分,实现旅游管理对象信用水平标准化。信用积分结果作为旅游管理对象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联合奖惩依据,行业监管、准入依据。

  信用积分最高的10%确定为旅游信用“红名单”,信用积分最低的10%确定为旅游信用“黑名单”,与旅游监管各部门“红黑名单”互为补充,成为旅游监管联合奖惩对象。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牵头,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共同签署。

  通过定制分析手段,对旅游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状况分析,从不同角度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展现各类主体信用的分析结果,提供预测、预警信息,为旅游监管、优化市场环境提供决策依据,优化监管效能。

  3.《三亚市旅游领域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及措施清单响应反馈模板》

  4.《三亚市旅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一、各成员单位梳理涉旅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制定的制度要向市信用办报备,在旅游诚信监管系统上展示。

  二、收集信用信息,市信用办建立三亚旅游诚信监管系统和旅游管理对象的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归集模板,各部门提供管理对象的基础数据、信用信息数据。

  三、签订旅游管理对象的守信承诺书,由市旅游协会牵头,各部门提供承诺书模板并配合签订工作,对现有的管理对象要求全部签订守信承诺书,对新进入的管理对象要随进随签,做到每个管理对象均签订守信承诺书。

  四、填报行为清单、奖惩措施清单(表1、表2、表3),各部门根据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建立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旅游管理对象哪些行为需要列入“红黑名单”,应采取哪些激励、惩戒措施。在其中一个部门提出一个“红黑名单”时,其他部门能够采取哪些激励、惩戒措施。

  六、建立信用积分评价体系,市信用办牵头负责,已基本成型,需要归集各部门的数据以后,再进行测试。

  七、签订旅游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实施旅游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奖惩制度。市信用办牵头负责,对旅游管理对象赋分后,对信用积分最高的10%作为旅游信用“红名单”,最低的10%作为旅游信用“黑名单”,各部门对此“红名单”“黑名单”进行联合奖惩。

  八、以信用大数据技术优化监管效能,建立分析模型,监测风险变动趋势,为监管部门提供旅游市场分析数据和预警信息。市旅游委、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旅游信用积分是对涉旅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指标提取、分类,并分级赋分,经过汇总计算,得到的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履约信用状况的量化产品,解决旅游管理对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问题。

  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增信信息、热线投诉和网络负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企业的增信信息主要是企业连续经营年限与信用承诺信息,从业人员的增信信息主要是个人连续从业年限与信用承诺信息。热线投诉和网络负评是指12345、12301热线上的投诉信息和网络上的负面评价信息。

  守信信息,依据认定主体的级别分二级赋分,即:优秀守信信息与良好守信信息。

  失信信息,依据受到处罚的类别及失信程度分三级赋分,即: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与严重失信信息。

  按照五级赋分制,将信用信息10大指标分为加分项、减分项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

  行政奖励信息:国家级、省级奖励,定为优秀,+15分;地市、区级奖励,定为良好,+10分。

  评比表彰信息:国家级、省级,定为优秀,+15分;地市、区级,定为良好,+10分(目前针对企业的评比表彰信息可纳入计算的有:纳税A级企业、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后续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渐增加。目前针对从业人员的评比表彰信息可纳入计算的有: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旅业各细分领域先进个人评比奖项等,针对从业人员的旅游领域奖项需要调研)。

  涉旅监管部门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制度中确定为最高级别管理、或列入守信“红名单”的,确定为优秀,+15分。

  连续经营年限:企业连续经营年限1年以下不加分,1年以上每增一年,+1分。从业人员连续从业年限(取得相关资格从业证书的年限或在服务单位持续服务时间):1年以下不加分,1年以上每增一年,+1分。

  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公示的,+5分(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此条不加分,并撤下承诺书)。

  12345、12301热线上被投诉信息和网络上负面评价信息,每一条-1分

  行政处罚信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定为较重失信,-10分;罚款、警告等其他失信行为的,定为一般失信,-5分。

  法院判决与执行信息:有被执行人记录、单位犯罪记录的,定为较重失信,-10分。

  涉旅监管部门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制度中确定为最低级别管理、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定为严重失信,-100分。

  (一)各部门(以下称发起部门)按表1要求确定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守信、失信并应当列为被联合奖惩的行为(即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以及相应的奖励、惩戒措施,形成发起部门内部的行为清单和奖惩措施清单。

  (二)实施联合奖惩的部门(以下称响应部门)对发起部门提出的守信激励行为(守信红名单)、严重违法失信惩戒行为(失信黑名单)按照表2要求提出哪些奖励、惩戒措施,建立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在完成以上清单收集的基础上,发起部门根据行为清单报送联合奖惩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守信、失信信息,响应部门按照措施清单对以上名单进行联合奖惩。

  联合奖惩完成后,将联合奖惩的结果进行反馈,具体系统录入方式如表3、表4所示。

  移出日期(当信用主体在奖/惩期限截止日期前有重大失信行为或完成信用修复,提前终止联合奖惩时填写)

  为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旅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优化旅业信用环境,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旅游协会就旅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达成以下合作。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以旅游委及其他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旅业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遵从旅游业务规则、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旅游相关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

  1.在相关从业资格审批环节,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缩减审查事项等便利措施。

  2.在旅游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3.在“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中国三亚”网站、三亚12301旅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公布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

  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金融办)

  7.在质量机构认可工作中,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8.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实施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9.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其他各项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旅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市旅游委等监管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并公布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1.对失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经营旅游相关业务;对重大过失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对失信旅游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2.对吊销旅游服务许可的机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实施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与旅游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4.在申请政府性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旅游协会)

  7.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质量检验机构认证资质,限制获得相关认证证书。(实施单位: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8.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中国三亚”网站、三亚12301旅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市金融办、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等旅业监管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他部门通过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动态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同时,名单在“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中国三亚”网站、三亚12301旅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和评先、评优前查询名单,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及时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旅游委及其他行政部门对旅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实时报送各行业守信企业、人员名单和严重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三亚)”及时推送给各有关部门。对于有失信行为的守信名单和信用修复的失信名单,按照相关规则和程序,停止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为准。

  1.在相关从业资格审批环节,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缩减审查事项等便利措施。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旅游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3.在“信用三亚”网站、“中国三亚”网站、三亚12301旅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公布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基本原则。——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9.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其他各项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对失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经营旅游相关业务,的行业;对重大过失的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对失信旅游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2.对吊销旅游服务许可的机构,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在申请政府性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市公安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第七条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第七条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4.《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市公安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旅游协会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8.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中国三亚”网站、三亚12301旅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51号)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凯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