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动态】坚持法治与情怀并用 护航企业长远发展

发布日期:2024-06-30 04:05:03

  “法官,谢谢你们,你们的善意执行将对我们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1年5月,重庆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曲靖某集团公司发包的一加油站建设项目分包于云南某公司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经结算,重庆某公司尚欠云南某公司工程尾款656000元。同时,作为发包方的曲靖某集团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未付款足以涵盖重庆某集团公司下欠云南某公司的工程尾款。云南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沾益法院审理,作出判决:1、由重庆某公司支付云南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656000 元及相应利息;2、曲靖某集团公司在上述欠付重庆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重庆某公司、曲靖某集团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云南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重庆某公司及曲靖某集团公司在本辖区并无其他执行案件,二公司现阶段商业信誉较好。由于在诉讼阶段,曲靖某集团公司对被保全冻结的财产未加以重视,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案件告知书》后,仍未到沾益法院配合执行,办案法官遂将已冻结的公司存款扣划,同时再次联系公司代理人,并对《执行案件告知书》中所附的法律后果再次重申。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曲靖某集团公司负责人与重庆某公司负责人主动沟通协调,经双方协商后,重庆某公司于第三天便将执行案款及执行费打至沾益法院“一案一账户”,鉴于该案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亦按流程将已扣划的曲靖某集团公司账户存款退还至该公司,同时对该二公司的执行信息屏蔽,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给重庆某公司,最大限度降低因执法办案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近年来,沾益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对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进行执前评估,并在失信源头上做好预防,针对涉企执行案件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未自动履行的案件,在采取执行措施前,通过督促执行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企业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积极敦促其自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的顺利执结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画下了一个三方共赢的句号,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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