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双语学习民法典 第二编(上)

 k8凯发官网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第⼆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

  k8凯发官网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第⼆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未经登记,不发⽣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定。

  第二百⼀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积等必要材料。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百⼀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十五条当事⼈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百⼀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自异议登记之⽇起⼗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百⼆十⼆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追偿。

  第二百⼆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积、体积或者价款的⽐例收取。

  第⼆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效力。

  第二百⼆十七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百⼆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生效力。

  第⼆百⼆十九条因⼈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效力。

  第⼆百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效力。

  第⼆百三⼗⼆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百四十条所有权⼈对⾃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百四⼗一条所有权⼈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的权益。

  第二百四⼗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百四⼗八条⽆居⺠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使⽆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百四⼗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百五⼗条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百五⼗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职责,享有出资⼈权益。

  第⼆百五⼗⼋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百六⼗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百六⼗六条私⼈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品、生产⼯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百六⼗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按照约定或者出资⽐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理的权利。

  第⼆百七⼗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百七⼗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第二百七⼗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位、⻋库应当⾸首先满⾜业主的需要。

  第⼆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致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百⼋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例确定。

  第⼆百⼋十四条业主可以⾃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百⼋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作。

  第⼆百⼋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可以向有关⾏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百⼋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对⾃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二百九⼗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