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解答】你关心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相关问题解答来了

 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需要

  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因此,只要市民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不可以,父母名下已经登记的房产,直接加子女的名字,属于部分产权转移,在无查封等限制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加名。

  可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凭监护关系材料(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不动产权证、涉税联系单等材料由买卖或赠与双方(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申请办理过户。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原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灭失声明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我有一处宅基地,我把它买卖或者赠与给他人之后,我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一处宅基地呢?

  不可以再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3)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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