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滴生活】充电桩难过“物业关”“绿色原则”来破局!

 新能源汽车因其“绿色低碳”和节能经济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市场销量逐年上升。然而,作为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充电桩的安装却屡屡引发纠纷。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2016年,魏某居住于某小区并购买了地下车库车位。2024年6月17日,魏某购置了一辆油电混汽车,并向供电公司提交了供电申请,欲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要求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人同

  新能源汽车因其“绿色低碳”和节能经济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市场销量逐年上升。然而,作为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充电桩的安装却屡屡引发纠纷。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2016年,魏某居住于某小区并购买了地下车库车位。2024年6月17日,魏某购置了一辆油电混汽车,并向供电公司提交了供电申请,欲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要求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然而,小区物业以车库电力容量不足、周边业主不同意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魏某认为物业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提供允许安装充电桩的施工证明材料并协助安装。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的电容量不足,目前的用电量仅能供应居民生活用电,不满足安装条件。而且周边业主不同意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原告魏某系小区业主之一,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服务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魏某系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权人,且已缴纳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当对魏某的车辆及地下停车位提供停靠相关的物业服务。

  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双方的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定的绿色原则,可以对此进行合同内容的解释和推论。概因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的施工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故物业服务人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魏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用电人在生产生活中因用电需求扩大,原有用电容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向供电人申请电力增容。可见,k8凯发小区用电容量不是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内容,而是供电人的供用电合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以非其法定和约定义务,即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业主安装电桩,逻辑对象错误,没有事实依据。

  而魏某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关于“周边业主不同意”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应当承认,安装充电桩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正是因为有安全隐患的存在,因此允许魏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任、放弃对小区充电桩的维护和管理。不过,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是拒绝新生事物和新技术的理由,在魏某的安装充电桩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没有充分理由拒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魏某出具允许在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魏某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