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京时代的奴隶都有一定的身价是由年龄、健康状况等决定的

 根据冰岛文学和英国相关法律的记载,可以知道,对一个土地所有者来说,拥有30个左右的奴隶是比较普通的,一些自由民拥有的奴隶则更多。  小土地所有者本身相对来说,数量较多,他们平均大概拥有6个左右奴隶。弗罗斯塔庭(Frostathing)法规定,一家拥有12头母牛和2匹马的农户,可以正当补充3个双隶,贵族领地可以得到30多个。  在挪威北部,则以25一30头牲畜的牧群作为标准。直至维京时代结束2个

  根据冰岛文学和英国相关法律的记载,可以知道,对一个土地所有者来说,拥有30个左右的奴隶是比较普通的,一些自由民拥有的奴隶则更多。

  小土地所有者本身相对来说,数量较多,他们平均大概拥有6个左右奴隶。弗罗斯塔庭(Frostathing)法规定,一家拥有12头母牛和2匹马的农户,可以正当补充3个双隶,贵族领地可以得到30多个。

  在挪威北部,则以25一30头牲畜的牧群作为标准。直至维京时代结束2个世纪之后,奴隶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才逐渐消失。奴隶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的,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他们如同房子七地、牲畜一样,都只是主人的财产,可由主人随意处置、出售,或以抵债。

  维京时代的奴隶,还经常被用来充当宗教祭祀的祭品,最有名的就是伊本·法德兰在他的游记《里萨拉》中关于罗斯人船葬的一段描述,虽说描写的是罗斯人的事情,但也多少反映了他们斯堪的纳维亚故乡的生活习俗。

  书中写到一个罗斯首领去世后,他的一名女奴被选出来殉葬的全部过程。当时的法律并不禁止主人虐待或打骂奴隶,主人不会因为伤害甚至杀死奴隶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果某人伤害或杀死另一个人的奴隶,则必须按奴隶的身价向这个奴隶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的亲属进行赔偿。同时,奴隶主也必须为自己的奴隶所犯的罪行负责,他们的奴隶若是伤人或杀人,都必须由主人交付赔偿金。

  来自于海外的战争掠夺和贸易,例如来自英伦三岛的俘虏和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斯拉夫人奴隶。这些掠夺来的奴隶大多在欧洲或东方的市场上出售,奴隶贸易是北欧海盗海外掠夺和贸易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时斯堪的纳维亚本土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经济因素。

  奴隶现象的存在,是中世纪前期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很遗憾,很少有关于当时奴隶的资料保存下来。考古学提供的有关证据不多,仅从文学作品中,才能了解到一些关于奴隶生活、生产和家庭情况的描述。

  从总体状况来看,中世纪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奴隶与别处有所不同,其待遇大体要好得多。

  奴隶没有被完全剥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财产,他们白天为主人工作,从黄昏开始直到第二天早晨的时间,则都归奴隶自己支配,凡家庭杂役及农田中的劳动,都是由奴隶来承担的。

  如做饭、浆洗、清洁、种田、打造各种器皿武器,还要为农田施肥、放牧、挖掘泥炭等,以及充当信使。在属于自己的时间内,奴隶可为自己干活。奴隶被允许结婚,在获取自由之前,他们孩子的身份也是奴隶。

  每个奴隶都有一定的身价,身价是由奴隶的年龄、健康状况、长相及掌握的技能等决定的。斯堪的纳维亚一些地区的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可在3年之内为自已赎身。

  然后,原来的主人拿着这些赎身金再去购买新的奴隶。还有一些奴隶则是主人主动给予自由的。

  在丹麦兰德斯(Randers)附近发现的一块鲁尼文石碑,碑文证明了获释奴隶对他们前主人的感激之情:“铁匠托基(Toki)立此碑,以纪念赐予他黄金和自由的仁慈的主人托尔基西尔·古德蒙达森(ThorgislGudmundarson)”。

  显然,这个奴隶的主人不仅给了他自由,而且还给了他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但是,获释奴隶在几代人之内并非完全自由,他们一般仍依附于过去的主人,后者成为他们的保护人,被保护人不得向保护人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获释奴隶必须向他的主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古拉庭(Gulathing)法和弗罗斯塔庭(Frostathing)法,在斯堪的纳维亚一些较为传统的地区,如挪威北部和西部地区,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至少要维持四代以上。

  在另一些地区,保护人可能会出于某些原因的考虑而缩短这一期限。尽管如此,获释奴隶从法律上毕竟获得了重新进入社会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也可能依靠自已的手艺发家致富,从而成为土地的拥有者。

  在整个斯堪的纳维亚地区进入基督教时代之后,教会对奴隶制度的影响也日浙增强。

  在倡导“人人平等”的基督教义的影响下,人们逐渐对占有和出卖奴隶的行为产生了不安感,尤其是对于奴役本国同一种族的人,更使这种不安感愈加强烈。虽说奴隶贸易有着巨大的商业利润,但奴隶制度本身与基督教义还是发生了日益明显的冲突。

  在某些奴隶贸易盛行的地区,教会甚至宣布奴隶制度为非法奴隶主不得再用弃婴或闹割的方法来控制奴隶的出生率,在一些地区,法律规定,奴隶主必须把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奴隶加以妥当安置。

  可以这样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奴隶制度的衰落,与当地基督教化的完成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自由人《或称农民、小农)是斯堪的纳维亚的社会基础,他们占总人口的大多数。

  自由民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能是拥有许多地产的大地主,也可能是一文不名的贫民,但他们都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通常包括如下合法权利,像参加“庭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参军的权利等。

  因为各地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国与国之间、城镇与城镇之间,自由民的权利也相应地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权利也在发生着变化。

  但有一点对于整个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自由民来说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相对稳定的权利,即“崩德”(bondi,即自由民)的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不管多少、大小,他们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土地。

  自由民是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家庭的主要成员,男性自由民是家庭的主宰(Husband)。英语中,“农夫”(Husbandman)一词,意为小农(SmallFarmer)正是由Husband引申而来的

  。从广义上来说,尽管以“雅尔”为代表的贵族们在社会地位上比普通农民高得多,但从理论上说,从小土地拥有者到大地产所有人都是“崩德”,都同属于“自由民”这一阶级。

  大多数的自由民都是农夫,他们的土地可能来自于遗产继承,也可能是租来的,也有可能是购买所得,不管拥有何种来源的土地,他们都是独立的,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

  其中,拥有世袭土地的农民是自由民中最重要的阶层,他们通常拥有大片地产,在人民中有很大的影响力,一般出任部落首领一职,北欧原始宗教中的祭司,也是从这一阶层中选出来的。

  承租土地的农民则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和获释奴隶一起,承租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每年向土地的主人缴纳一定的地租。

  还有一些自由民不耕种田地,而是从事铁匠、首饰匠、木匠等手工艺职业在维京时代,由于社会财富的增加、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以及市镇的发展,工匠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当然,也有一些自由民一--在维京时代,这一类自由民占总数的大多数一一则充当了商人和职业军人。

  自由民中也有许多一贫如洗的穷人,按照维京人的法律规定,这些人由他们的亲属供养。冰岛的《格拉迦法》(Gragas)规定:

  本国的每个居民,如果他有能力,必须供养他的亲属。他首先要供养他的母亲。如果他有能力,还要供养他的父亲。如果他还有能力,他该抚养自己的孩子。如果还有能力,他可以供养自己的兄弟姐妹。如果还有能力,他要供养给予自己继承权的人以及因遗产继承附带而来的被供养人。如果他还有能力,他要供养自己所释放的奴隶。

  尽管以上所引出于冰岛的法律,但通常认为,这也同样体现了斯堪的纳维亚本土的法律原则。法律还规定:

  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财产,他将因为供养他的母亲而成为债务奴隶。如果他的父亲比他的母亲更需要供养,他将为他的父亲而负债。如果他已经因为他的父亲而成为债务奴隶,而他的母亲又需要供养,那么他父亲的赡养则由后者的男性亲属来承担,他则为他的母亲而负债。如果他没有财产赡养他们,可以去血缘关系上最近且有足够财产供养他们的亲属家里。

  当然,现有的资料尚不足以说明没有供养人的穷人的救济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在基督教化完成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开始出现了对穷人的有组织的救济。

  以冰岛为例,整个国家按照地域被划分为一个个的地方组织每个组织至少由20个农夫组成。

  这些农夫的职责就是为本组织内没有亲属供养的穷人提供经济援助。按照财产的多少,每个农夫为穷人提供相应的帮助。

  以这种方式,穷人也参加到这个地区性的组织中去。1096年,农夫们开始从缴纳给教会的什一税中抽出一部分作为给予穷人的救济金。

  冰岛的居民是由来自大陆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移居者组成的,冰岛社会、法律环境之一斑,对了解其人群原居地的大致状况,无疑有着无可替代的参考价值。k8凯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