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二手车买卖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是二手车买卖中可能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二手车卖主没有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就很容易引发纠纷。对于二手车,需要保证二手车没有权利负担,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而且最好是交易的对象是二手车主登记的权利人,否则会在过户登记时会有一些麻烦。  在法律层面,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二手车买卖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是二手车买卖中可能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二手车卖主没有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就很容易引发纠纷。对于二手车,需要保证二手车没有权利负担,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而且最好是交易的对象是二手车主登记的权利人,否则会在过户登记时会有一些麻烦。

  在法律层面,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分别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江从被告邹某华手上购得二手奔驰车一辆,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18万元购车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车的质押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原告自被告处购车后,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一次保险期间自2O1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第二次共缴纳保险费、车船税合计16233元。后原告一直使用该车辆, 2019年6月30日原告发现车辆被盗,于当日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经调查认定涉诉车辆未被盗窃,系融资担保公司派人开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车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后被权利人融资担保公司收回,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购车款,至2019年6月30日原告已使用该车辆近15个月,应支付相应使用费,对使用费的数额法院根据车辆品牌和北京市汽车租赁市场的行情综合认定,并从返还的购车款中予以扣除。使用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车辆品牌和北京市汽车租赁市场的行情综合认定为每月3000元,总额为4.5万元。故邹某华应返还李某江购款13.5万元。原告主张的保险费、车船税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保险期间及保险使用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次保险期间自20l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第二次共缴纳保险费、车船税合计16233元。至2019年6月30日,车辆被权利人融资担保公司收回,李某江此次保险使用期间为65日,此期间保险费、车船税数额为2925元,应予以扣除。故邹某华应返还李某江保险费、车船税13308元。关于车辆维修费之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凯发在线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所以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交付了车辆并不意味着完全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要及早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因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解除合同,要求必须是重大、根本性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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