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妻子使用的车辆被强行扣留了这个理到底怎么论?
凯发在线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代理女方起诉离婚。在办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稍有争议的法律知识点,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做了简单的整理和论述。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结婚数年,工资收入上属于工薪阶层;加上婚后和男方父母一起共同居住在父母自建的农居房内,婚后没有购买商品房,短暂的婚姻生活没有积累下来太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时,女方的诉求想尽快离婚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奢望男方家庭能够
凯发在线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代理女方起诉离婚。在办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稍有争议的法律知识点,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做了简单的整理和论述。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结婚数年,工资收入上属于工薪阶层;加上婚后和男方父母一起共同居住在父母自建的农居房内,婚后没有购买商品房,短暂的婚姻生活没有积累下来太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时,女方的诉求想尽快离婚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奢望男方家庭能够分给她什么财产或给予补偿,因此就没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半个月前双方突然爆发了一场冲突。起因是女方依分居后的惯例去男方处看望女儿,临走的时候,男方及其家属阻止女方离开,要求女方将其正在使用的一辆小轿车留下。男方家的理由是该轿车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不属于他们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现在女方要求离婚,婆婆有权将该财产收回。由于事发突然,女方既气愤,但同时也极为被动。在报警请求处理后也没有得到民警的支持,折腾了一夜,最终该车没能开走,被迫留在了原地。
对于这一辆车的权属问题,女方觉得十分委屈。在杭州,任何机动车上路是需要每月摇号上牌,要先有汽车牌照才能去买车。当时购买该车时是男方母亲名下已经摇到了车牌号,借用了其车牌号购置了车辆,购车款其实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平时由女方在开。因此她在潜意识里一直把这辆车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计划在本次离婚案件解决这个问题,谁知却被对方逼宫,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权。
那么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车辆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老百姓的常识里,车辆属于何人所有,一般是要看车辆管理机关对于车辆信息的登记情况,在实践里就是看行驶证上登记的是何人的名字,例如登记为“张三”,则默认“张三”是车辆的所有人,而且像交强险、第三者责任的商业保险都是认这个的,这构成诸如车辆购置、车辆保险、理赔、车辆管理等一整套制度设计的所有权基座。再加上简单好记,通俗易懂,老百姓把车辆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大体上是等同起来的。但是,车辆并不是不动产,而是特殊动产,是与不动产、其他动产有区别的,法律也对其有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这观点的实务依据为【2000】年98号公安部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在该函中公安部明确表示“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判例中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在相关联方内部确认所有权人,要审查购车发票的开具对象、款项的支付方式综合来认定车辆的所有人,而不是仅以公安机关的登记作为唯一的认定依据。
公安部在2004年首次颁布《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此后在2008年、2012年、2021年先后数次进行了修订。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从现实实务证据层面上讲,能够完成车管部门的初始登记,必然会具备相应的登记资料,例如购车时的合同、发票等。
在本案中,经询问女方后得知,虽然案涉的车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银行转账流水可以予以证明),可是使用的牌照是男方母亲摇中的,最后合同、购车发票是以男方母亲名义办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论上虽然仍可以上述路径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在举证层面完不成对我方有利的证据链,风险极大,建议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考虑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主张权利。
由于离婚纠纷中,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较大,男女两方均很重视;而车辆作为消费品,一旦购入后从长期价值来看车辆容易贬值,当事人在此方面相对来讲较好沟通,通常愿意协商估价进行处理。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一项较为重要的类别,了解并掌握其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诉讼思路和解决实际问题中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人事、婚姻家事等方面法律服务,此外,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和实操经验,担任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