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有些人名下甚至登记有多辆机动车。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所有权人吗?这可不一定,让我们通过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的一起k8凯发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4年1月,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接到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系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刘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皮卡车一辆。经法庭调查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有些人名下甚至登记有多辆机动车。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所有权人吗?这可不一定,让我们通过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的一起k8凯发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4年1月,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接到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系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刘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皮卡车一辆。经法庭调查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代购协议》一份,约定王某为车辆实际购买人,车辆产权归王某所有,刘某为代购方,某汽车销售公司为见证方,但该协议仅有王某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签字盖章,刘某未签字盖章,因此刘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后被告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预订合同》一份,刘某作为购车方(甲方)购买皮卡车一辆,登记在刘某名下。根据原告王某提交证据,发现车辆前期定金、首付款、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均由原告王某支付。并且王某自车辆购买次月起每月按照按揭贷款数额定期向刘某固定账户转账,部分备注为“车贷”,直至2024年1月,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转账的金额正好是车辆按揭贷款数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预定合同》,虽然刘某作为购车方,但车辆前期定金、首付款、车辆保险费、 车辆购置税均由原告王某支付,证明本案原告王某才是实际购车人。《代购协议》中虽没有刘某签字盖章,但从刘某催促王某偿还按揭贷款及原告按期转往刘某固定银行账号的金额,足以证明被告刘某对该份《代购协议》的内容是认可的,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车辆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该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就交付于原告王某占有使用至该车辆被被告扣留之日,且全部车款均由原告王某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进一步可知,机动车物权的登记并不能证明该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车辆实际的购买人及占有使用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皮卡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能简单地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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