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相关名词解释(一)
经纪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即经纪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为,具体是指为促成各种市场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及行纪等的有偿服务活动。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载体。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经纪活动,均包括下列两层基本涵义:一、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主要是提供信息和专业服务来进行牵线说合,促成交易。二、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通过
经纪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即经纪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为,具体是指为促成各种市场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及行纪等的有偿服务活动。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载体。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经纪活动,均包括下列两层基本涵义:一、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主要是提供信息和专业服务来进行牵线说合,促成交易。二、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通过佣金方式取得其服务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等活动的经营行为。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直接从事和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生效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所规定允许从事的房地产经纪业务范围内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超越。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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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申请执业,由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能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独立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或可以自行开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独立开展经纪业务,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与客户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报酬。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注册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工作的自然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工作是指所从事的房地产经纪工作必须是在房地产经纪人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几个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在没有房地产经纪人指导下联合进行经纪活动也是属于超越执业范围的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在注册的地区内从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机构、个人独资机构。另外,境内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机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营实体。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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