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农商银行系统普惠金融信贷产品

 “民营企业贷”是指农商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山东省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中十大装备制造业、十大特色优势产业;  (四)山东省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改革前的山东省中

  “民营企业贷”是指农商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山东省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中十大装备制造业、十大特色优势产业;

  (四)山东省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改革前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发布的名单为准)及高新技术企业;

  (五)各市、县(区)确定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以政府规划或相关文件为准)

  通过主动营销或电话、微信等申贷平台获取的客户需求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贷款调查人员初步评估后,对符合准入条件、首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收集证件、执照及反映其经营(收入)情况的证明性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存量客户基础信息资料未变动的,可不再重复提供。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有效证明,授权他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证明资本金到位的相关资料;

  5.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须提供章程要求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6.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鲁青惠企贷”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青年建功新旧动能转换行动的实施意见,实施的促进青年创业的具体帮扶措施。满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45岁以下的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1.“鲁青基准贷”贷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45岁以下的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

  2.申请贷款企业属于初创型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企业。

  3.申请贷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急需资金扶持。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低碳环保、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青年创办“四新”企业及青年创业人才项目、青年创业大赛获奖选手、青年退役军人、村级“好青年”等青年群体创办企业优先发放。

  利率:原则上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行公布一年期LPR+50BP(最高不超一年期LPR+150BP)。

  2.申请和初审。企业按照“鲁青基准贷”贷款条件和相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向所在市级团委提出申请。团市委负责向当地相关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3.考察和确定。经团市委推荐的企业按照银行信贷政策要求,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团市委与当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进行考察,对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确定放贷企业名单。

  4.银行放款。相关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建立“鲁青基准贷绿色通道”,实施优先调查、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5.建立台账。填写《“鲁青基准贷”企业信息台账汇总表》,并于每季度15日前,分别报送团省委和所属省分行(联社)。

  提供本人及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家庭户口簿、财产证明,团市委需要的相关资料,农商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农商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贷款,贷款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通过主动营销或电话、微信等申贷平台获取的客户需求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贷款调查人员初步评估后,对符合准入条件、首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收集证件、执照及反映其经营(收入)情况的证明性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存量客户基础信息资料未变动的,可不再重复提供。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有效证明,授权他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证明资本金到位的相关资料;

  5.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须提供章程要求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6.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人才贷”是指农商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省级(含)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等资金需求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省级(含)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的企业。

  用途:用于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实验、开发、应用、推广和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

  额度:个人承贷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企业承贷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

  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预期)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客户提出借款申请,受理人员评估客户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条件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主体为企业,除提供企业流动资金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二)借款主体为自然人,除提供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根据贷款额度、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经营项目等,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应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进度和现金流情况,实行分期还款,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创业担保贷”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由滨州农商银行发放,由财政局方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我区范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应无拖凯发在线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户籍且固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在滨州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且持有营业执照;

  (三)借款人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拖债、赖债行为,无涉诉未执行终结案件和民间借贷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嗜好,无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借款人有稳定的经营项目,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时履约还款能力;

  (六)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在30%以上;

  (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借款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在滨州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持有营业执照;

  (三)借款企业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拖债、赖债行为,无涉诉未执行终结案件和民间借贷行为;

  (四)借款企业有稳定的经营项目,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时履约还款能力;

  (六)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企业须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在30%以上;

  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400万元以内(含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一年。具体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回笼周期等因素确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当期LPR加50基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按照执行利率的50% 进行贴息。

  通过主动营销或电话、微信等申贷平台获取的客户需求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贷款调查人员初步评估后,对符合准入条件、首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收集证件、执照及反映其经营(收入)情况的证明性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存量客户基础信息资料未变动的,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营业执照;个人或商户名下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包括他行);交易合同;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其他能证明其经营状况的书面资料;

  “税e贷”是指通过“信e快贷”模式,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为主要授信依据,向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类线上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纳税信息、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经营利润等情况,系统自动生成客户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乡村好青年”是指通向服务辖区内各级团委组织评选的乡村创业就业青年典型(即“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综合消费的贷款。

  各级团委组织评选的乡村创业就业青年典型(即“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

  贷款用途为向服务辖区内各级团委组织评选的乡村创业就业青年典型(即“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综合消费的贷款。

  贷款额度消费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限×年净收入的70%,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住房按揭贷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乡村好青年”创办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的,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要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乡村好青年”使用房产、国债等优质资产抵质押或以其创办企业主要股东、优质资产提供担保的,额度可适当放宽。在支持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双创”和带动贫困户脱贫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原则上对省级“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企业,较同类产品利率优惠30%;对市级“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企业,较同类产品利率优惠20%;对县级(含)以下“乡村好青年”或其创办企业,较同类产品利率优惠10%。

  (一)部署动员。农商银行联合各级团委具体实施动员部署,发挥好支行行长挂职副镇长、村长助理作用,动员村“两委”、农经站、农金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部署发动,搞好政策宣传、业务引导,推介“乡村好青年贷”。

  (二)批量获客。各农商银行对接各级团委批量获取当地有融资贷款需求的“乡村好青年”名单信息,筛选形成白名单。

  (三)批量集中授信。农商银行通过“信e贷”“信e快贷”对白名单客户集中采集建档、批量授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客户通过实地对接信贷人员,完善信息,采用家庭成员担保或抵质押方式增加额度。

  (四)调查、审批与放款。农商银行按照内部程序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工作。审批通过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相关合同,按照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五)整合服务。农商银行加大“乡村好青年”所在村庄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生活缴费、交易结算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1.基础资料。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原件、相关资产证明;

  2.营业执照;个人或商户名下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包括他行);交易合同;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其他能证明其经营状况的书面资料;

  “首贷通”是指农商银行以优惠条件向服务辖区内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首次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合理、真实的流动资金需求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的其它领域和用途。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关联企业贷款须按规定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融资需求周期、经营情况、现金流等因素,科学设定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合理确定。

  业务申请与受理→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借款主体为企业,除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贷前操作指引等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根据业务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二)借款主体为自然人,除提供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法、贷前操作指引等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根据业务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家庭资产状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行车证、定期存款凭证、有价证券等。

  2.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的,同时应提供前款“借款主体为企业”规定的资料,其中,以主要股东承贷的,还应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政府采购贷”是指农商银行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供应商发放的,用于满足履行合同资金需求的贷款。

  贷款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贷款资金仅限用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流动资金需求,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额度控制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以内,对于合作一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履约完成后确需一定时间回款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相关规定,贷款利率有贷款人与借款申请人协商确定,利率最高不超过5.655%。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高的借款申请人,实行利率优惠,但不得低于最新一期LPR利率。

  1.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贷”,通过平台选择农商银行的金融产品,并提供农商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发起借款申请。

  2.农商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通过平台审核确认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确定本行账户为采购合同的唯一回款账户。同时对如下事项进行调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已办理质押登记;借款人以往政府采购交易履约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拖欠货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约情况;合同项下回款账户是否已质押、查封或冻结及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3.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或委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质押登记。

  4.办妥质押登记后,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最新有效年检证明,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有效证明,授权他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公司章程及章程要求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3.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