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限制驾驶令”!桥东邢某、宣化洪某某限制开车!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但常常驾驶私家车出入,这是法院执行中申请人常常提出的问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针对此类情况,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宣化区法院勇于探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执行措施,依法向纳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桥东区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执行一案中,由于邢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万元义务,张某于7月8日向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但常常驾驶私家车出入,这是法院执行中申请人常常提出的问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针对此类情况,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宣化区法院勇于探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执行措施,依法向纳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桥东区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执行一案中,由于邢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万元义务,张某于7月8日向桥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即立案。武荣伟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邢某,并依法向邢某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查控了邢某名下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对邢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反映,邢某长期驾驶小轿车出行,可能是邢某所有。经法官核查,该车辆不在邢某名下,且暂未有证据证实车辆系转移藏匿财产。在进一步核查期间,考虑该车辆非系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必需品,且会因车辆的使用增加消费成本,为督促邢某尽快履行义务,桥东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向邢某发出“限制驾驶令”,禁止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敦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将“限制驾驶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交警部门协助执行。

  宣化区法院办理的姚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一案中,法官冯建民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处置了被执行人洪某某银行存款,查封洪某某名下的房产、股权,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某某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向执行法官反映,看见洪某某经常驾驶车辆出行,经询问核查,洪某某称车辆是借的,因暂未发现转移藏匿线索,该院遂依法对洪某某采取限制驾驶令措施,如需驾驶车辆,需向法院提前申请。

  对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属于限制高消费的一种情形。法院联合交警部门限制非生产生活必需的被执行人员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支出非必要消费行为,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承担责任,营造社会诚信。尤其是要通过限制驾驶,压缩恶意藏匿转移财产空间,对拒不履行且藏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凯发在线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驾驶属于限制高消费的一种。执行立案后,经过法院查控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驾驶车辆线索,因私家车是消费品而不是生活必需品,故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限制驾驶令,并责令其说明驾驶车辆的权属。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且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驾”后,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产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本人及近亲属外出就医、外出就学或其他生产生活必需情形的,可以准许;主动履行债务的,限驾令将及时予以解除;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或其他符合解除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举报,但对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人员等因生产生活必需驾驶的,不采取“限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