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003期——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的客体和民事责任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二者的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实体物与虚拟物的区分,在于对虚拟物财产属性的认定,要依照法律对其的规定,法律若有规定,则受法律保护。

  有体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作为财产权客体;在无体物,法律有规定时方可适用相关的法律,如法律允许的网络虚拟物可作为物权客体,有价证券、提单、交易席位等权利,既能作为交易的客体,也能设定担保物权等。

  1.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①代表财产权利;②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④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一是记名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二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三是指示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

  ①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分为公债(国库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③股票;④提单;⑤仓单

  1.一般人格利益:指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正当程序,自然人享有的身体不受伤害、自由不容干预、尊严不容损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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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要素指向的利益。

  债的客体就是给付行为,这是指债务人满足债权所为之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认可的知识成果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规定,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成果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注意】在民事责任方式中,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如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等;互相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则须择适用,如支付违约金覆盖的实际损失,就不得再适用赔偿损失。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原则上是弥补实际损失,如施以超出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的,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等。在民事责任竞合,根据公平原则,行为人只要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即可,但具体承担哪个责任,选择权归权利人。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