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2条之“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规则知多少?

 承包权人小王误以为以小闫的化肥是自己的,就播撒在小王的承包地里,这样化肥(动产)就和他承包的地(不动产)附合了。如果在双方没有约定,被施过化肥的土地应该归谁所有?被误施肥增长的庄稼应该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

  承包权人小王误以为以小闫的化肥是自己的,就播撒在小王的承包地里,这样化肥(动产)就和他承包的地(不动产)附合了。如果在双方没有约定,被施过化肥的土地应该归谁所有?被误施肥增长的庄稼应该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条文呢?举例来说,日常生活中,比如甲租赁乙的房子,约定租期十年。甲为了美观而装修,买了油漆、木料以及其他的装修材料,把这个房子装修好了(即家居装修领域的“硬装”)。但是没有到十年,第二年房主就不再出租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主可能要给房客一定的偿付,这样的制度就涉及到了“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一种表现。

  又比如,一个公司盖大楼时将不属于自己的一块有一定价值的城墙石头砌进了墙里,然后石头的主人来主张石头的所有权。如果把石头撬出来还给石头的所有人,大楼可能因此就毁掉了。代价太大了,法律和立法目的也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这也要由“动产和不动产附合”规则来解决。凯发在线

  要件之二:动产要和不动产结合成一个物,不能分离,(民法上叫作“动产成为了不动产的成分,并且是重要成分”,不能分开,分开的话要么毁损使用价值,要么大大降低它的价值)。例如一个房屋和一幅挂画,挂画挂在房屋中的情形不构成民法上的结合物,也不适用民法典322条的添附规则。

  第一个法律效果:《民法典》第322条把当事人的意思放在首位,首先要看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既可以约定所有权归动产所有人,也可规定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

  第二个法律效果: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民法典》第322条中“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会适用《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民法典》第352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即建筑材料(动产)通过建筑在地上形成一个大楼,这个大楼就和土地(不动产)附合在一起,归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个法律效果: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怎么办?《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一个处理原则:发挥物的效能。“发挥物的效能”在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语境理解下是归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享有附合以后的不动产,这种处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则和民商事活动的公平。

  那么在小闫和小王的这一案例中,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小闫的化肥与小王的土地产生了民法典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322条的规定,被附合的土地以及被施肥增长的庄稼归属应属于小王,但小王应该对小闫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