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偷卖共有房买者善意取得不用退

 k8凯发白某(女方)与纪某于199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商将当时的公有单间住房(已间壁)由二人各承租使用8平方米。该房参加房改时,由双方出资购买产权。2003年房改时,白某出资3239.2元,纪某出资2598元,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纪某。  2006年,白某为照顾儿子到外地居住,回来时却发现房子由段某居住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段某称:“我于2007年9月通过中介从李某手买的房子

  k8凯发白某(女方)与纪某于199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商将当时的公有单间住房(已间壁)由二人各承租使用8平方米。该房参加房改时,由双方出资购买产权。2003年房改时,白某出资3239.2元,纪某出资2598元,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纪某。

  2006年,白某为照顾儿子到外地居住,回来时却发现房子由段某居住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段某称:“我于2007年9月通过中介从李某手买的房子,当时他提供了纪某的公证书及房屋产权证,并收取了我的买房款。现房子已经更成我的名字了。”

  纪某对此并不否认,是他委托人把房子卖了。那么,纪某是如何卖房的呢?原来2007年6月29日,纪某通过公证部门办理了委托手续,在委托书中写明“我在沈阳市铁西区有一处所有房产。此房系我个人所有,无共有人。我欲将上述房产出让,特委托李某为我的代理人,代我进行房屋买卖、更名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在公证文书中有纪某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007年9月,李某通过中介机构将该房卖给段某,段某交付购房款85000元。2007年9月29日,段某交纳了契税及所有权证登记费并领取了契证。2007年10月17日,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给段某下发了房屋产权证。

  白某主张纪某无权处分不属于他的那部分份额,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段某腾房。

  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并且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受让人应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段某通过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购买纪某出卖的房屋,虽然纪某没有到场签字,但被委托人李某有纪某在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手续,虽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未签字,但纪某在委托书中表明房屋系个人所有,无共有人,其所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未婚,段某出自善意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房屋且该房屋于2007年10月已登记为段某所有,故段某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白某要求腾房,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