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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管服效”改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现将不动产  (二)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适用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  (三)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

  “放管服效”改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现将不动产

  (二)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适用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

  (三)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申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办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5个工作日内补齐的,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次办理的多个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在申请办理下一个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时需提交的上一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适用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名称、补充形式、时限及超期补充的处理方式;

  2.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亲自到受理人处提交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补充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并提交相应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容缺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容缺受理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

  1.适用容缺受理的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k8凯发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适用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且补充的材料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审核登簿缮证。及时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申请人。

  1.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适用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登记业务,但该承诺事项不实的申请人不得再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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