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取消物业之前先搞清楚啥是物业
最近不知道哪里冒出一股妖风,到处发布信息说要取消物业。像这样的文章或者言论,也许连什么叫物业都没搞清楚。 当然这种现象也从侧面说明普法物权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说明业主自管真正要做好任重而道远!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正值英国工业革命的大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进工业城市,引起了对城市房屋需求的增加,但对其缺乏管理导致了诸如房屋破损严重、居住环境日趋恶化等社会问题。 在我
最近不知道哪里冒出一股妖风,到处发布信息说要取消物业。像这样的文章或者言论,也许连什么叫物业都没搞清楚。
当然这种现象也从侧面说明普法物权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说明业主自管真正要做好任重而道远!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正值英国工业革命的大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进工业城市,引起了对城市房屋需求的增加,但对其缺乏管理导致了诸如房屋破损严重、居住环境日趋恶化等社会问题。
在我国,物业管理最开始发展是由香港起源的。一开始是直接照搬英国那一套物业管理模式的。而深圳是我国物业管理发扬光大的起源地,然后再向国内发展,发展时间大概也才三十多左右。从大方向来说,整个行业还处于发展上升期,并未稳定。而深圳的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人,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里都是推动者,引领者。
刚改革开放时,当时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了代租赁,上门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电器设备维修,园林景观等物业职能为主业的公司。甚至当时已经有人力资源公司专门为一些有钱人的家庭输送专业管家,以及一些专业的住宅装修公司,这些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早期的形式。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商品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这是我国国内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的诞生。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各位业主或者专家如果对现行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制度提出任何“大刀阔斧”性的建议,希望还是首先对现行的物业管理相关的法规深度剖析一下。切勿看了某些博取眼球的口水贴,人云亦云的高谈阔论。
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从来不是太过于市场化了,导致需要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而恰巧是目前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需要各位共同努力利用现有的制度,把已经规定清楚的规则吃透,至少在成立业委会后能相对市场化的去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总之原来你们前期物业可能是一个不入流3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化选聘过程和足够明晰“权责利”且具有高度可执行性的物业服务合同,把原来物业管理服务提高到60分就是进步。
请各位记住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大家能住上高楼大厦(虽然各种问题)、开上各种豪车、用上高端智能手机、享受优质的各种商品,都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组建完善市场化竞争的结果。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通过理论实践和总结经验让自己变得更强,不能总去抱怨对手太坏,还期待有青天大老爷来帮我们处理一下对手。
所有人都只看到了那些可以通过发红包吸引媒体采访,然后在媒体采访时疯狂的强调我们是自管,并且只有自管可以发红包。从头到尾自管都只有好处,没有哪怕一点点风险。
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16年是我曾经参加过北京召开全国性业委会交流会议,主办方是你们经常在抖音上看到的“路军港”本人的阳光助业公司,其间舒可心等行业内大咖云集,小区业委会众多,类似本月26号长沙的自管交流会类似。
各自发言期间,有一个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发言,就讲述了他们从解聘物业公司搞业主自管,最后又回到聘请物业公司的过程和经历。
导致这个反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小区业主自管期间遭遇最大风险:一名物业服务人员在小区服务过程中因工死亡。
导致小区业委会和全体业主面临死者家属100多万赔偿主张,经过各种折腾最终判到70多万。业委会两年左右经营结余的钱都搭进去了都还不够。最后大家不得不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把这类风险重新转嫁给物业公司。
首先,不可能这类保险可以把问题绝对分摊掉,说绝对可以的只是自己还没有遇到这类问题。
其次,我不是说每小区都会遭遇类似的重大变故,而是想说,任何跟你讲某种事务对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和风险时,你一定要认真考虑下,到底是他是遗漏没有讲清楚,还是刻意忽略了风险。如果不能理解上面这句话,你可以回想一下你遇到所有保险推销员、房产中介等只说好处不说风险的销售顾问,也许你正在遭遇一群“自管推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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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业委会所有工作开展,必须建立在符合现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任何以“我们是为了小区好”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对手针对、甚至利用你的漏洞从侧面打破,不能说明对方太坏,只能说明你太理所当然,以为为了小区好就可以不顾法律法规的底线。别忘记长沙业主代持自管的小区除了发红包上新闻,也还有好几个上法庭但是输得一塌糊涂,打回原形的。
说这么多,不是说自管不好,而是说做任何决策,都要考虑风险,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好必有坏,有优必有劣。
如果只有利益,没有风险,那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不在很早就存在,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这句名言,应该有他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