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拒执?司法拘留了解一下!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有以下26种行为可以司法拘留。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有以下26种行为可以司法拘留。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1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4.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15.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1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7.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2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法官是奔波在“正义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执行人挖空心思企图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他们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你以为不履行义务,只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么简单吗?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送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等。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包含以下含义:

  2. 即包括被执行人、即主债务人、担保人,还包括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被法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债务人。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公诉:由执行法院将相关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若确实构成犯罪,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自诉:若执行法院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或者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重庆某塑胶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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