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使用房屋禁止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近期,杨浦城管殷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至本市某小区某号某室检查,发现房屋客厅内放置有牙科诊具一套,墙上贴有相关介绍及价格收费表。因上述行为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城管执法部门已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处房屋权利人为盛某,房屋使用类型为公寓,目前租借于伍某使用。经询问,伍某称2023年3月开始将上述地址房屋作为牙科诊所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伍某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近期,杨浦城管殷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至本市某小区某号某室检查,发现房屋客厅内放置有牙科诊具一套,墙上贴有相关介绍及价格收费表。因上述行为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城管执法部门已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处房屋权利人为盛某,房屋使用类型为公寓,目前租借于伍某使用。经询问,伍某称2023年3月开始将上述地址房屋作为牙科诊所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伍某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经复查,伍某按要求改正。最终,城管执法部门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房屋需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使用,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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