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申请事项

 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收入低于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

  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收入低于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2)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5)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7)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及赡(扶、抚)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9)拒绝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拒绝签订或者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

  6、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7、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扶、抚)养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